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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空间应用中心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5-17 | 【 |  |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以及院监察审计局(驻院纪检组)、北京分院纪检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中心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纪检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为中心“一三五”规划顺利实施,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空间总体机构提供保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体制

    第三条 中心纪委在中心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设置1名专职人员主要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条 中心纪检监察工作机构设在综合办(党办),在中心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纪检监察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请示汇报。

    第五条 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纪委委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研究布置党风党纪、廉政建设工作,分析本单位在党风党纪方面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重大事项由纪委书记及时召集会议。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北京分院和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纪检监察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八条 纪检监察对象是中心全体党员、由中心任命的中层干部等。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和职责

   (一)检查行政效能。检查各部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院和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各部门勤政、廉政,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二)查处违规违纪。负责调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心决议、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根据有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接待来信来访。负责受理对中心内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行党纪政纪律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述,并及时予以调查、解答或澄清事实。

   (四)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对中心职称评聘、选拔任用干部等工作的监督;负责对中心招投标、物资采购、经费使用、招聘招生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落实中层干部谈话。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廉政谈话;在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廉洁自律谈话;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谈话由中心纪委书记负责。

    (六)协助中心党委。每年定期向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报告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协助中心党委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对廉洁从业的优秀干部予以宣传和表扬,对典型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七)开展宣传教育。开展中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八)做好调查研究。负责对党纪、政风、政纪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分析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中心纪委汇报,并提出防范建议。

    (九)完成中心党委、纪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纪检监察程序

    第十条立案 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对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材料经过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报中心纪委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调查 在调查案件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二条回避 纪检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纪检监察人员的回避由中心纪委批准。

    第十三条结案 中心纪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须经中心纪委讨论同意,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归档 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须做好日常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经中心纪委同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心纪委所有。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