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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暂行)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5-17 | 【 |  | 】 【打印】 【关闭

 
  

  

  为规范中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部《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心领导充分重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条 强化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领导责任制。纪检监察工作由主要所领导负总责,分管所领导负实责。

  第三条 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落实信访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为方便职工群众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信访处理承办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第五条 及时向中心党委、纪委、纪监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按时按要求上报信访统计表等各种报表。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上报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对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来信(函)办理

  1.登记编号,按照《空间应用中心来信来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填写;

  2.对需呈阅的来信,填写《空间应用中心信访问题呈阅表》,摘出信件中内容提要,随信件一起送分管中心领导阅批;

  第九条 来访接待

  1、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接访人、来访时间、来访内容等。

  2、接谈人员在接谈前审阅来访登记、控告或申诉材料,以了解来访人上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3、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或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耐心讲清道理。应由所属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所属职能部门解决处理。

  5、需要请示中心领导的,填写《空间应用中心信访问题呈阅表》,必要时可并随《接访记录》一起报送分管中心领导批阅,再按中心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条 举报电话受理

  受理电话举报时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填写《举报电话记录》。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来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转办

  需报送办理结果的函件,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发出或转走,并复印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摘要随函转发时应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不需报送办理结果的函,由承办人转办。

  第十二条 催办

  需要办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事件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超过三个月后,应及时以电话、函件、通报等方式催办。

  第十三条 落实

  对群众信访、来访的事件严重,发生事件比较多的部门或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请示中心领导批阅,并按中心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四条 存档

  纪检监察信访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空间应用中心信访案件结案表》。

  2、调查报告。

  3、上级批转函件。

  4、《空间应用中心信访问题呈阅表》。

  5、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