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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4-27 | 【 |  | 】 【打印】 【关闭

 

为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明确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暂定)》、《北京分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严格责任追究为手段,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贯彻院党组和北京分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中心党政班子齐抓共管、纪监审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中层干部管理,与各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遵照《北京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中心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中心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法定代表人的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组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反腐倡廉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中心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统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曝光。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和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与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等等紧密结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中心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得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中心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全面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领导和支持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定期不定期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纪监审干部的培养。

第六条 中心各职能部门处长(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心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中心领导班子做1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汇报。

(二)教育引导。每年安排至少1次部门内反腐倡廉专项学习研讨,按要求参加上级和中心组织的各项专题学习。

(三)业务管理。根据上级和中心要求,牵头组织制定所在部门和分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管理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廉洁从业事项。

(四)日常监管。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本部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本部门职工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部门全体职工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中心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中心各研究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所负责研究室反腐倡廉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责任分解,落实相关任务。每年向中心领导班子做1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汇报。

(二)学习教育。每年安排至少1次部门内反腐倡廉专项学习研讨和科研道德与学风规范的宣传教育。按要求参加上级和中心组织的各项专题学习,全年保证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

(三)业务管理。严格执行课题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团队内部管理,保证科研活动合法合规。

(四)日常监督。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所负责研究室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对本部门职工和学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中心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中心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每年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综合办(纪监审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重点完成相关会议、公务接待、后勤保障、车辆使用及维护等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人事教育处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制度等。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中层干部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重点完成薪酬福利、晋级晋职、招生招聘、培训教育、劳务费、研究生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科技处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重点完成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相关会议、公务接待、科研人员科研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科教合作办重点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国际合作办重点完成出国出访等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工程处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重点完成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合同管理、相关会议、公务招待等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条件保障处建立健全全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重点完成基建工程、基建技改项目管理、采购及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财务处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重点完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流程图和控制文档。

质量标准处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完成标准项目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九条  中心纪委书记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责任。中心纪委围绕单位中心工作谋划、推进监督执纪问责,领导和组织纪监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组织纪监审部门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程序,强化纪监审部门内部管理监督。加强对纪监审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中心纪监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在中心领导班子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中心党委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在中心党委和中心纪委领导下,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对中心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生活制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各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仪器设备与材料采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院所投资控股企业“三重一大”、科研道德与作风建设、领导干部选任与人员聘用晋级等七个领域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中心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在中心党委和中心纪委领导下,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对干部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严肃查办案件。协助中心纪委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严格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信访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中心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报告。协助中心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纪监审队伍,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纪监审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实行专题会议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健全完善责任分解机制。中心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中心内部签订两级个性化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制度,即中心领导班子与各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和中心投资企业负责人签,各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副职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签。签订责任书随个人工作合同期进行,责任人如遇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

    第十三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反腐倡廉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费使用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部门责任人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年度述责述廉。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五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中心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中层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分管中层干部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中心纪委书记定期不定期约谈中层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要及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十七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中心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障纪监审部门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促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中心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干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心纪监审部门协助中心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出现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七)对各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中心领导审议,中心纪监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教育处或者由纪监审部门会同人事教育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部门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中层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层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中心纪监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