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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党委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4-25 | 【 |  |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党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委及其各党支部。

第二条 中心党委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共产党的模范带头作用,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按照“四个率先”要求,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紧密围绕中心“一三五”规划,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空间总体机构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中心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行政班子同步换届。党委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在行政业务系统、离退休党员中分别建立党支部(党总支);博士、研究生党员单独组建党支部。

第六条 行政业务系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本系统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中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绩效应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体系。

第七条 中心应设置党委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中心年度预算,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对党内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九条 党委的基本职责: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中心的贯彻执行;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中心党的建设;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根据中央和中国科学院党组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中心主任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领导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

()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注重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完成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点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十一条 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坚持党委会会议制度。会议定期召开,由中心党委书记主持。认真研究讨论中心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参与中心重大决策。对临时动议、主要领导事先没有磋商或分歧大的议案不予表决。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会议,目的是“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会前认真准备,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会后整改落实。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非中共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中心工作,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

第十五条 坚持党委集体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对拟任免(聘用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建议。在事先征求中心主任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第十六条 坚持党委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制度。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坚持党委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主动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支持他们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实行党委工作考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配合京区党委做好每届任期中的两次工作考评。

第十九条 实行党支部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组织好党支部年度考核工作。对专兼职的党支部书记,其党务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中心可根据情况对支部书记适当给予兼职岗位补贴。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 中心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正处长级)。纪委委员中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纪委由中心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并设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纪委与党委同步换届。纪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二条 纪委的基本职责:

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中心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信访举报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纪委、党支部(党总支)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反腐倡廉建设列入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