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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党支部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4-25 | 【 |  |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支部的建设,促进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党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和中心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障中心“一三五”规划顺利实施。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支部应按照行政建制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均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相关或邻近部门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办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必要时报中心党委研究,在新的支部委员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或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书记需报中心党委审批。必要时,党支部书记可由中心党委直接任命。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每届原则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选举,可连选连任。任期内书记岗位变化或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书记补选结果须报中心党委审批,委员补选结果须报党办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本部门具备条件的正式党员担任,其条件是: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热爱党的工作,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原则上由各部门行政副职兼任。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应作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参加本部门的办公会、部/中心//处务会等会议。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从事党务工作的情况应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党支部的任务

第九条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院党组、北京分院党组、京区党委以及中心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协助行政领导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发展党员,收缴党费,组织评议党员,弘扬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一条 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责任感,坚决同危害中心利益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与党内外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交往,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和保证本部门的领导干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推进中心创新文化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加科研团队的凝聚力,建设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第十六条 根据《党支部考核评价办法》,接受党委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  党支部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支部及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执行中心党委和中心的决议、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形成党支部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参加支部党的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支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课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章  党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教育党员模范执行行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决定等。

第二十条 党支部领导本部门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指导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心党委为党务干部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考察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中心党委在每年“七一”时对中心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员进行表彰。每年年终对党支部进行工作考核,并实施工作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中心党委负责解释。